1.
依112年12月14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現由其母單獨居住,有漏 水、無地震受創之情事,非凶宅;經執行人員目視,牆壁有壁癌、廚房磁磚剝落之情形。另據地 政人員指稱:該建物之前方陽台及陽台前有部分增建;後陽台及部分廚房亦有增建。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 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