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7月24日及113年7月27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本件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 人及家人(配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920元,皆正常繳 納,無停車位,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但有小裂痕及漏水(天花 板有漏水痕)等語。
3.
本件編號1建物因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編號3建物因係拍賣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