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111年12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位於大溪區信義路789巷88 弄58號建物後方,與道路中間隔有山溝,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其上為雜木 林,因無法到達,土地上有無地上物需實地履勘方能確定,並經本院詢問債務 人徐慶發,其稱債務人徐慶財曾於540地號蓋小型雞舍,現在已經拆除,目前土 地只有雜林雜草。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16,000元,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出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均為山坡地保護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