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438號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在88年3月12 日於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為空地、堆置廢石、雜物。在本件112年7月27日 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中壢區環西路二段185之1號 建物後方之樹林內。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 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 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 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第31-2地號有提供興建農舍,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如 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