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經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債務人與母親同住,六樓部分放置祭拜祖先之物 品及當倉庫,是渠等蓋的,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2.
增建部分(與主建物間無內梯相通)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 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 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