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1614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112年6月1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614地號位於淡水區小 坪頂18之3號建物東北方約150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 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4.
優先承買權:1614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