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3.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有一棟一層樓建物坐落,懸掛臺中市大甲區鎮瀾街53巷28號、30號二個門牌。經查債務人94年繼承取得本件拍賣土 地,109年7月10日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復於112年1月9日塗銷信託登記。另 查債務人94年10月11日繼承取得上開30號房屋2分之1持分,並於109年7月6 日買賣移轉該持分與第三人,請應買人注意並自理。
5.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 條件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 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僅取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六、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 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 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 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