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8月4trial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 封之140地號土地上為道路,
2.
219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桃園市 中壢區新生路二段393巷29號建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且其使 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標的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 時之現況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 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另本件拍賣140地 號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 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 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 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06月02日)之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 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