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758地號土地位 於旗楠一路375-23號(即裕昌汽車服務廠前二側道路)。另921地號是旗楠一路旁 道路。債權人之代理人稱
3.
921地號土地均為道路,供人車行走之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