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9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土地為介於農田間之水泥便道,其上有數根電線桿,以上等情法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 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 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5.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