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3.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
6.
本院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無門 牌矮房占用,部分為水泥空地及圍牆,部分為雜草空地。本件據債權人陳報不 知土地上矮房為何人所有及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 場查明,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