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新埔鎮關埔路內立段238號、240號房屋及緊鄰前開房屋支無門牌 矮房占用,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雜草空地,另雜草空地靠近前開建物 之一處擺放少量盆栽,本件據債權人陳報不知土地上作物為何人所有及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如經測量確認有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2.
據本件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工業用地共有物之使 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其內容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 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