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96地 號上部分池塘、部分雜木林、部分道路;576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 有一座墓園;578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606-11地號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