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455土地為社區道路 用地。
2.
鑑價報告載明:系爭土地為平鎮區南昌街36巷1-14號住戶之通行巷道。
4.
上開不動產1宗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7.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8月29日函稱:系爭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平鎮段35-270地號,為
9.
412號使用執照之基地內通路。請 投標人自行評估是否參加應買,不得事後據此主張撤銷拍定。現況為既成 道路,自應有容忍通行之義務。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trial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