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建物數間坐 落其上,其中一間二層磚造樓房門牌為後角街13號,另一間二層磚造樓房 屋頂坍塌,門窗破損廢棄。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房屋為其他共有 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旗山區上洲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地 區,現況為建築房屋、種植作物、雜草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 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 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