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6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3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大片頭103號建物北方雜木林;1293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區大片頭106號建物西北方(即對向車道)旁之雜木林等語。新北市三芝區公所於112年7月12日函復稱1236地號土地領有70建字地011號建造執照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及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後,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