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31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212地號位於淺水灣街9之14號佛朗明哥社區前方之空地,設置草皮,為公設,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民國112年10月12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屋內清空,無居住事實,僅留有冰箱、小型置物架、置物桌,浴室內有一個包包,烘碗機內有碗盤、杯子,無水、電;有一層夾層,夾層與內 部空間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2315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75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1月29日函覆稱2315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