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8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和平街68號建物前方之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02.27~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