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狀 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 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請逕洽各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