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401-
3.
401-242地號土地為巷道,有無建物占用需要鑑界,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 定後不點交。
4.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 地使用分區除401-167地號為人行步道用地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外,為住宅 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