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03地號土地位於林口區瑞樹 坑24號之1建物東南方約320公尺處。2041地號土地位於瑞樹坑24號之1東南方約 50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地,無法到達,以空照圖觀之,無建物占用。本件拍賣 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 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 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 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 動產。六、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以上均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 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4.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