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7年7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 上有多棟建物。嗣於民國112年7月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 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後昌路876巷 40號等13棟建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主要為多棟合法建物坐落,惟 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 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2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7866500號函覆,標 的土地(配合地政整合系統作業,原段名為莒光段一小段),領有
6.
高市 工建築使字第00568號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集合住宅(1棟12戶),建築 基地面積為579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