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政人員指稱:1‧79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2‧793地號土地其上有雜樹林、公塔,部分做道路使用、部分為三合院及二層建築物(和平路289巷28號)坐落。3‧801地號土地部分做道路使用,其上有一鐵皮屋(未見門牌)、磚造房子數棟、土地公(營盤宮)、水泥磚造建物(和平路289巷12號)及三合院部分坐落。4‧794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和平路(289巷12號)部分及三合院(和平路289巷20號)坐落。5‧861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部分,二層樓建物(和平路289巷28號)。
2.
另鑑價報告記載861地號土地現為雜樹林及菜園。
3.
861地號依地籍圖所示未臨路,現況經由和平路289巷巷道通往聯外道路。
4.
上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80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建物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函覆:
8.
793地號土地領有68年10月6日楊鎮建字第17312號使用執照在案。
9.
80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7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86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79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791地號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2.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位置、面積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本件794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