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坐落有一間未懸掛門牌之磚造平房,編號2土地為巷道,上開建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編號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編號1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六、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