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標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地號土地上有一層樓建物,未懸掛門牌,部分為空地,54-1地號土 地為空地、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5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5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54-1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 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 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7.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