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8月31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新北市貢寮區枋腳34號 房屋為基準,87-5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約50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 156-1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約3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156-2地號土地 位於西南方約16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157-1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約 7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157-2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約60米,為雜樹林 且無路可達。159-1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約60米,部分為產業道路,其餘為 雜樹林。160-1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145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167-2 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275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236-1地號土地位於 西南方約58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238-1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720 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257-1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790米,為雜樹林 且無路可達。380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約225米,部分為產業道路,其餘為 雜樹林。384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約7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393地號 土地位於西北方約410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 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 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 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 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 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18.
39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 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28.
393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29.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30.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1.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 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 意!
41.
39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 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本件157-
43.
3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 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 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 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 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 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 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44.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 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
4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