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30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二筆土地相鄰,為福安街70 巷18號、
2.
24號建物及24號左側廢棄房屋之基地及前方空地。惟現場狀 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使用情形所提及之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建物所有人於收受本院第 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 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本院將不 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 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