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442─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福安街29號建物前之空地,上有搭一帆布車棚架。
9.
474─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福安街70巷18號建物前之空地。
10.
474地號、475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福安街70巷18號、20號、22號、24號及24號旁殘瓦紅磚所座落基地。
11.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