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4地號有建物 坐落(無門牌),部分空地。1129地號為巷道、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1124地 號占用情形不明,1129地號為共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