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於現場勘測時,共有人張萬進及共有人之胞妹張碧雲在場 陳報,由其等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67建號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前案時執行測量結果本件建物之增建部分,疑似有 占用鄰地同段384地號之面積1.24平方公尺,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 險,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裁判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 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 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 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