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27地號土地上有廢棄建物(無門牌、無屋頂)坐落,部分為菜園。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3.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前案鑑價報告中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27地號土地為商業區。
6.
本件127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