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4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
3.
285地 號,現為雜木林,三筆土地相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 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載;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住民之身分。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土地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均有不一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