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74地號土地為樹,74地號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坐落,
7.
93─5地號土地未臨路。,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優先土地共有人。
10.
84地號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93─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93─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12.
93─5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3.
拍賣之93─2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