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19建號建物、4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4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9建號建物無增建。前案111年5月9日查封時,共有人即債務人叔叔廖○發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屋旁及後方之遮雨棚是之後搭建,房屋2樓有漏水,壁癌嚴重。債權人於112年5月25日陳報,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19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