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現況部分為雜林,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坐落,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5.
本件拍賣分為4標拍賣,其中1標或數標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本案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案債權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亦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