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兄弟賴萬乾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其他家人居住於 此。
2.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604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593-3地號土地,暫編943建號 建物部分占用593-4地號土地,其占用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6.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 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暫編第94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應買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應買以建物現況應買,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應買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買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應 買。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應買書。
10.
本件建物係農舍,其建物所有權應與其坐落基地一併移轉於同一人,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 農舍條件,並應將
11.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2.
申請人房屋財產 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3.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附於應買書, 始得應買或承受。
14.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 應買人注意,應買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