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7月7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26地號上有司馬路74巷10號、10之1號房屋坐落。10 號及10之1號房屋內部相通,無法確認10號與10之1號房屋分界,經比對稅籍資料,17建物未包含 樓梯。在場人稱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
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trial件標的一併買受,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又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 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土地及建物均為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應優先於其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