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95年6月16日指界土地時,土地上有多棟三層建物;嗣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履勘土地及 查封測量建物時,系爭建物現由第三人潘O滄及其家人(共2人)居住使用,伊稱係債務人出賣與 伊,惟至今無法辦理過戶,建物有稍微漏水。標的建物為三層磚造透天,頂樓則與相鄰建物相 通。惟實際使用及他人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 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635地號土地謄本已有登載坐落6棟已登記建物,興建農舍
9.
本件拍賣之標的土地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trial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 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本件拍賣78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始得應 買。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 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 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 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13.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 人注意。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