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110年11月2日現場指界稱84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北新路2段66巷18號、18號之
2.
8號、10號、1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及部分為門牌號碼北新路2段66巷14號建物之部分坐落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847─
3.
847─2地號土地為北新路2段66巷巷口之道路用地;847─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北新路2段64號建物內中間長條之土地,據地政稱其上原無建物,應係後面才搭建的,847─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847─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部分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847─2地號設定4筆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61‧42平方公尺及39‧67平方公尺、43‧21平方公尺、21‧12平方公尺,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8.
地上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其順位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應有部分,其中債務人所有或與其他土地共有人所共有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故土地拍定人與建務所有權人間可能有民法第838條之1法定地上權之適用問題,請應買人注意。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參仟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12.
本件不動產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