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110年11月2日現場指界稱845地號土地目前為門牌號碼北新路2段66巷1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及其左右兩側之空地,空地限供停車場使用;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845─1地號土地現為北新路2段66巷巷口右側之空地,目前堆置廢棄物,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845─1地號設定2筆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61‧42平方公尺及39‧67平方公尺,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壹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本件不動產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