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上載及嗣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系爭土地部分上有建物,供停放車輛使用、部分上堆放雜物及種植盆栽。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建物、雜物及盆栽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