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現況為雜草樹,共有土地有無協議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六、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5.
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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