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鎖匠導往執行。現場 無人應門,會同警員並由鎖匠開門入內。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無人使用居住,屋內尚擺有家 具、家電及雜物,無車位。屋內天花板部分坍塌,牆壁部分剝落。另經地政人員在場略稱,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全部坐落於中山區新仙洞段1045地號土地。另 104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後方與擋土牆中間之狹長型土地。
2.
據民國111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坐落於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位處山坡 地,多既成道路或階梯。日照採光不佳,內部環境擺設凌亂,天花板有滲水狀況。」等語。
3.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trial院。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 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 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 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不得異議。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 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第333號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為該建物之一樓,其餘樓層均非本件拍 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系爭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