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5月29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稅務人員到場,現場有懸掛門牌 號碼台南市西港區烏竹林17號之編號1建物,債權人代理人指封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所有,並稱係 債務人祖厝,平常該屋無人居住。債務人則在場表示伊就編號1建物僅有持分9分之1;鑑價報告 則登載:編號1建物為三合院,無法確定是否為債務人本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次 僅拍賣編號1建物,建物坐落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編號1建物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均 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之編號1建物座落基地(即港東段2711地號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六、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編號1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可能遭拆除之風險。且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 定人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 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