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2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 人員到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 系爭土地位於瑞芳區楓子瀨路5巷2號建物 西北方約15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 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 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2.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