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91年9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7-1地號係自227地號分割出來)227地號上有建物、空地;於112年9月27日至現場 履勘時,227-1地號土地位於新興巷60及63號建物中間,其上有一無門牌二 層之鐵皮屋占用(後段),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trial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3.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 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 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