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8地號查封時現況為既成道路;188-2地號上有更新路97號、98號建物坐落其上;97號查封建物範圍為左側部 分,查封房屋由側門為出入口,實際查封面積與稅籍編號不盡相符,其權益由買受人自理,現況由土地共有人 之一鄭○○借用堆放漁具。均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不得分開購買。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承買 權。六、本標內暫編11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本件公告應買時間為113年3月15日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