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0月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為供公眾使用 之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為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拍定後不點交。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