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1051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3.
本件標的查封時,1050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宜蘭縣羅東鎮復興路三段1巷
5.
46號房屋前半段部分坐落,部分土地為復興路三段1巷巷道;1051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宜蘭縣羅東鎮復 興路三段
7.
56號號房屋後半段部分及復興路三段1巷58號房屋前段部分坐落,部 分土地為前開復興路三段1巷巷道,均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一併承買。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