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43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查封時指界稱,係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中山區錦州街144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貳種商業區(依都 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 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trial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 者,以抽籤定之。
3.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144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其 雖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推定於房屋得使用之期限內,對於土地受 讓人有租賃關係,但與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所示之承租人,係本於意定租地建屋契約而占有基地之情形有別。再參照民法第 757條規定,不宜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各該規定,故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無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4號)。又其租賃關係對於拍定後之土地受讓人仍 有效力,請應買人注意。